近年来,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推进,关于年终奖的税务处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。在这一背景下,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64号)成为解读相关政策的重要文件之一。本文将聚焦于该通知的第一款内容,详细解析年终奖的计算方式。
根据财税〔2018〕164号文的规定,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,在2023年12月31日前,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,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,单独计算纳税。具体公式如下:
应纳税额 =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× 适用税率 - 速算扣除数
需要注意的是,纳税人若选择上述方法计税,则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采用一次此方式。此外,如果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,则需按照全年综合所得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。
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,这一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了灵活的选择权,使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税务负担。例如,对于收入较高的群体而言,选择并入综合所得可能更为有利;而对于收入相对较低的群体,则单独计税可能更具优势。
综上所述,财税〔2018〕164号文第一款明确了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式,并赋予了纳税人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。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,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,确保合规合法地履行纳税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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